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生产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
第三条 市局各工作部门和局属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市局对全局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管责任,指导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市局安委会在市局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全局安全生产的统一领导工作。
第五条 市局党委和行政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
党委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上级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上级有关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全局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加大安全生产考核权重,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之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着力营造 “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全局安全生产负监督总责,党委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职责。
行政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全局安全生产重要工作;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或者行政主要负责人委托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四、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和行政责任追究制,逐级签订责任书,严格考核、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保障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六、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七、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市局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全局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市局科室和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分别是:
一、安全生产科:负责全局安全生产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对全局安全生产培训进行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安全隐患和危险源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指导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综合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指导和监督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承办市局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及时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批示、文件和会议精神,督促、检查市局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指导公路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养护管理科:负责全局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及养护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和组织全局管养路段的日常安全巡查和定期隐患排查,监督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指导全局公路日常养护、大中修、危桥改造等养护生产及养护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工程管理科:负责全局普通国省道升级改造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全局公路升级改造工程各项目参建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指导全局公路升级改造项目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四、路政保卫科:负责依法依规维护路产路权,开展路域环境整治工作,督促基层单位巡查发现防范治理路域范围内侵犯路产路权造成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
五、行政办公室:督促检查市局有关安全生产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制定,协助安全生产科指导、组织安全生产工作中群众监督和组织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支持、配合对安全生产文化、法律法规进行学习与宣传。
六、综合规划科:负责依法安排安全生产有关经费,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七、财务科:负责监督检查全局资金安全, 依法依规支付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八、劳动人事科:负责全局职工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职业病防治等规章制度的落实及执行。
九、养护应急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应急保障队伍的培训和应急演练,指导协调公路应急体系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应急建设工作。
十、信息中心:负责市局信息化设备的安全运营管理,承担局属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公路路网监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安全应急信息统计报送。
十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局机关大院和所管理职工宿舍的安全监管,承担所负责维修改造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负责机关食堂的日常安全管理和食品安全,负责局机关公务车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局属各单位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其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所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所属单位(股室)的安全职责。
第三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八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局属各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有关工作,配备的人员、装备、经费应当满足安全生产开展及综合监管的需要。
第九条 落实安全生产定期研究报告制度。市局党委每年研究部署局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市局行政不少于2次,市局安委会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局属各单位支部和行政班子每年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每季度应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在各重点时段,市局安委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督查,局属各单位应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第十条 落实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局属各单位自查、各业务科室专项检查、局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综合督查的安全检查机制。业务科室和局安委办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检查和综合督查;局属各单位每月不少于一次对所管辖范围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时间和责任人,并报市局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制度。市局年初与各基层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年底组织对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指标控制情况,安全生产和应急体系建设情况,安全机构、人员、经费落实情况,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部署执行情况、企业安全管理情况、现场安全监督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责任事故追究和安全整顿情况,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情况,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各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逐级分解,层层落实。
第十二条 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对考核不合格或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取消责任单位和监管部门参与当年各类综合性先进单位评比奖励资格,取消该单位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参与当年先进个人评比资格。
第十三条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和督导制度。凡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局安委会将约谈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和监管责任部门,并对其进行安全整顿督导。
第十四条 健全完善日常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基本规范、标准和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现场监督,监督检查应当达到规定的频率和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员、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督促进行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并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采取有效地防范和监控措施。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通报、预警制度。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信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对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落实安全生产督查制度。市局安委会办公室对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督查,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可根据需要随时对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行专门督查。
第十七条 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迟报、瞒报、漏报事故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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